一、企业会计准则对营业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的规定网上配资炒股平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即采用总额法;如果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控制该商品,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也就是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收入金额,此为净额法。
例如,企业A从供应商处采购商品,然后自行定价销售给客户,在销售给客户之前,企业A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此时企业A是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若企业B仅为促成交易,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不承担商品的风险与控制权,那么企业B是代理人,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二、总额法与净额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涉及收入栏次的处理
(一)主表(A100000)“营业收入”栏
1.总额法下填写:总额法核算时,企业按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交易全额确认收入并填入。例如企业销售货物售价100万元,“营业收入”栏直接填100万元,能全面反映企业销售规模,为报表使用者呈现经营活动收入总量。
2.净额法下填写:采用净额法时,企业将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净额确认为收入填入。如企业从事代理业务,收取客户100万元,支付委托方80万元,按净额法确认收入20万元,此栏填写20万元,体现业务实际收益。
(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5行“六、其他”
1.总额法无差异无需调整:企业一直采用总额法核算且与税法规定一致,无税会差异,该行无需针对收入确认问题调整。
2.净额法下的税会差异调整: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税法要求按总额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如上述代理业务,会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20万元,税法按总额法应确认收入100万元,需在该行调增收入80万元;同时因会计净额法下成本已扣除,税法按总额法需确认成本80万元,所以还需对应调增成本80万元,确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符合税法要求。
(三)收入明细表(如A101010等)
1.总额法按交易全额分类填写:总额法下,企业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类型,将交易全额对应填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相应栏次。如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填入“销售货物收入”行次金额为100万元,清晰展示不同业务类型收入明细构成。
2.净额法按净额分类填写:净额法下,企业将按净额确认的收入金额,对应填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栏次。如上述代理业务,将20万元净额收入填入“代理业务收入”或其他合适收入明细行次,准确反映各类业务实际收入金额。
(四)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 总额法下的填写
在总额法核算模式下,A107041表中各类涉及收入的栏次填报相对直观。
(1)“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栏次: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都应按实际交易全额进行确认并填报。比如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直接售价为500万元,不存在其他复杂交易安排,那么就在此栏次直接填写500万元 。该数据是衡量企业核心业务基于高新技术产生收入规模的关键,用于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维持资格的核心指标之一,要求该比例不低于60%。
(2)“收入总额”栏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此栏应包含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涵盖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假设企业当年销售货物收入8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200万元、获得股息收入1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50万元,那么“收入总额”栏次应填写(800 + 200 + 100 + 50)=1150万元,它作为分母,与“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比计算占比。
(3)“销售(营业)收入”栏次:主要填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例如企业主营业务是高新技术产品制造销售,收入为600万元,其他业务如材料销售获得收入50万元,那么“销售(营业)收入”栏次应填写(600 + 50)=650万元。这一数据对于计算研发费用占比至关重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需占同期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一定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5%;5000万至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
2. 净额法下的填写
当企业存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时,由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要求存在差异,填报时需进行复杂的税会差异调整。
(1)“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栏次:若企业部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首先要依据交易实质将按净额法确认的收入还原为税法口径下的总额。例如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代理销售业务,会计上按净额法确认收入80万元(收取客户款项200万元,支付委托方120万元),在填报此栏次时,应将收入调整为税法认可的总额200万元后再填入。这样调整是为了保证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时,数据符合税法规定和高新认定要求,如实反映企业高新技术业务真实收入规模。
(2)“收入总额”栏次:同样需要对采用净额法确认的各类收入进行调整。假设企业有一笔转让财产收入,净额法确认收入3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100万元,扣除相关成本税费70万元)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要把这笔收入按100万元计入,再汇总其他各类收入(包括已按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和调整后的净额法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后,得出最终填报在“收入总额”栏次的数据,以准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3)“销售(营业)收入”栏次:对于采用净额法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部分,要调整为总额法口径金额。如企业某其他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20万元(交易总额50万元,支付合作方30万元),则应将50万元计入“销售(营业)收入”相关计算中,再与其他按总额法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得出最终填报金额,确保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计算准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五)与扣除限额相关的计算基数
1.总额法: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在总额法下以企业按总额确认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例如企业当年按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就按规定比例(如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以这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
2.净额法:由于规则为按会计确认收入,净额法下按照净额收入计算扣除限额。比如企业按净额法确认的销售收入为800万元,相关扣除限额就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对应比例计算。
三、总额法与净额法在高新认定涉及收入方面的处理
(一)总收入
1.总额法下的界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总额法核算下,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九类。比如企业销售货物收入5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200万元、转让财产收入100万元(均为总额法确认),不征税收入50万元,那么其总收入为(500 + 200 + 100)- 50 = 750万元。
2.净额法下需调整计算:企业存在净额法确认收入时,计算总收入需将净额法确认的收入还原为税法口径下的总额。如企业有一笔净额法确认的代理收入30万元(净额),实际交易总额为100万元(支付委托方70万元),则计算总收入时应将该笔收入按10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再减去不征税收入,以准确计算总收入,用于判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否达标。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总额法下的确认与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总额法下,企业按实际交易全额确认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若企业销售高新技术产品获得收入400万元(总额法),提供技术服务收入100万元(总额法),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400 + 100 = 500万元,该收入要求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认定的关键指标,且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净额法下的处理方式:企业部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需将净额调整为总额。如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净额法确认收入80万元(支付委托方120万元,交易总额200万元),则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应按200万元计算,确保该指标计算准确,符合高新认定要求。
(三)销售收入总额
1.总额法用于研发费用占比计算: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需用到销售收入总额。总额法下,直接以企业按总额确认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按总额法确认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分别为50万元、60万元、70万元,那么研发费用占比为(50 + 60 + 70)÷(800 + 1000 + 1200),用于判断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占比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5%,5000万至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这里的销售收入总额,通常涵盖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如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所得;其他业务收入则是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像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等与企业经营相关但非核心业务的收入。在总额法下,这些收入都按照实际交易全额累加计算,作为研发费用占比计算的分母,以准确衡量企业在研发投入与经营收入之间的关系。
2.净额法下调整后计算:存在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时,需将净额法确认的销售收入调整为总额法口径的销售收入后,再计算研发费用占比。例如企业有部分销售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调整后将各年度销售收入还原为总额法口径的数据,重新计算研发费用占比,保证研发费用占比计算符合认定要求。假设企业某年度有一笔代理销售业务,净额法确认收入50万元(支付委托方150万元,交易总额200万元),在计算研发费用占比时,应将这笔收入按200万元调整计入销售收入总额,再结合其他销售收入数据,准确计算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确保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的衡量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来源:华维财税服务网上配资炒股平台,作者: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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